国家一直致力于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健全“保基本、全覆盖、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全民医保应保尽保,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形成综合保障链条,梯次减轻参保居民、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来说,完善三重保障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发挥主体保障作用
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下,城镇居民通过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据统计,基本医保覆盖超过13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全民医保的目标基本实现。
2016年以来,国务院部署各地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通过城乡统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目前,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职工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国家不断完善门诊保障政策,职工医保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约50%。
二、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进一步梯次减负
按照规定,城镇职工或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等得到进一步补偿。其中,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2019年,国家明确从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半即15元用于大病保险,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同时,对贫困人口继续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全面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覆盖人群上,医疗救助坚持城乡制度统筹、救助政策统一,避免城乡二元差距。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部署各地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各地已全面实现城乡制度统筹发展,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方面实现城乡统一,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同时,各地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并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均可申请获得相应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
从制度安排看,包括城乡困难居民在内的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政策障碍,按规定缴费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国家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普遍性财政补贴的同时,还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给予补助,确保应保尽保。大病保险在普惠性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还对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众给予不同程度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对象个人难以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横向比较待遇水平来看,2018年农村贫困人口经医疗保障扶贫政策综合保障后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约80%,与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水平接近。
当前,脱贫攻坚进入攻坚拔寨期,首要任务是集中力量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攻坚硬任务,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从维护医疗保障制度平稳可持续发展角度,暂不具备将全部城乡困难群众纳入医保扶贫政策范围的条件。下一步,我们将促进各项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统筹发挥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研究建立健全防贫减贫长效机制,统筹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原标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01号(社会管理类第087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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